【七五普法】朋友圈里的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20-05-18 文章来源:

刘某是甲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同行业的知名公司乙公司投资了甲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在甲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刘某与乙公司发生了纠纷。2016年4月27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主要内容为“乙公司自投资甲公司起就开始了整垮甲公司的计划”的言论,并使用“黑心企业” “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 “抢劫”“掠夺”等字眼辱骂乙公司及相关人员,还声称将撰写纪实文学,揭露乙公司的“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人物介绍(实名)在朋友圈发布。乙公司获悉后,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名誉侵权。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查得事实: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微信好友也多为从事该行业的人;乙公司是在某省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力系统上市公司。

※乙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

说到名誉权,大家脑海里首先浮现出的可能是人的名誉权,比如张三撰写了一篇文章,对李四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了李四的名誉,即侵犯了李四的名誉权。然而,公司并不是有血肉之躯的人,它享有名誉权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是一个组织,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人”有很大区别。法人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法人最常见的形式。因此, 公司享有名誉权。

公司的名誉往往与其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如果名誉受到损害,公司的经济效益有可能随之出现下滑现象。因此,保护名誉权对于公司特别是知名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当公司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侮辱、诽谤、披露他人隐私。一般认为,侮辱不涉及事实问题,即使言论中有一定事实基础,只要有恶意贬损公民或法人人格的行为,即构成侵害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在本案中,刘某多次在朋友圈使用“抢夺”“诓骗”“强盗公司”“黑心企业”等侮辱性字眼形容乙公司,已构成侵害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而且,刘某的微信好友中也多为从事该行业的人,乙公司又是知名上市公司。因此,刘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不仅会被其从事该行业的好友知晓,还可能通过好友的转发、口耳相传等扩大影响范围,给乙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电力行业的人对乙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刘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这些侮辱性言论已经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刘某应怎样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具体到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人通常被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本案中,由于在法院受理后,侵权人已经将之前发布的侮辱性内容设为隐私内容,没有再进行传播,故应认定刘某在事实上停止了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管辖该案的法院认为,刘某给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是从微信朋友圈扩散开的,故判令刘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道歉五天,消除其之前的侮辱性言论给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分享观点、发布言论。但是,网络不应成为个人泄私愤、恶意攻击他人的平台。同学们在网络上、在朋友圈中发表对他人的看法时,应当秉持着客观的态度,实事求是,否则,你的言行就有可能越过法律的底线,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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