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卖刀”是我国名著《水浒传》中的一个重要故事情节,讲述了“青面兽”杨志因身上缺钱而将祖传宝刀拿至市上售卖,其间遭到恶霸牛二的百般刁难,杨志最终忍无可忍,反击杀死牛二,然后前往官府自首的故事。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该故事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杨志是否可以随身携带宝刀 (杨志)当日将了宝刀,插了草标儿,上市去卖,走到马行街内,立了两个时辰,并无一个人问。将立到晌午时分,转来到天汉州桥热闹处去卖。 杨志被高太尉赶出殿帅府后,在客店又住了几日,盘缠便用光了。他无奈之下,决定将祖传的宝刀卖掉,换些钱当盘缠。于是,杨志将宝刀插上草标儿,拿到市上去卖。 在《水浒传》以及我国的武侠小说中,英雄好汉随身携带刀剑等兵器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随身携带刀剑可能会违法了。我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都属于管制刀具。杨志的这把刀非常锋利,削铁如泥,吹毛即断,因此属于管制刀具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杨志把刀携带至公共场所,且未经许可非法销售,这不仅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法律问题,还涉嫌非法经营,已经违法。 杨志主动投案能否减轻罪责 杨志叫道:“洒家杀死这个泼皮,怎肯连累你们。泼皮既已死了,你们都来同洒家去官府里出首!”坊隅众人慌忙拢来,随同杨志径投开封府出首……府尹道:“既是自行前来出首,免了这厮入门的款打。” 杨志杀死牛二,已经触犯了当时的律法。他并没有逃走,而是选择在众人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官府自首。文中提到的“出首”一词,即包含“自首”这一层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自首制度了。 在现代刑法中,自首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悟,故法律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