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三国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发布时间:2018-07-24 文章来源: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描写了从东汉末年到西晋初年之间近百年的历史故事,勾画出了一幅气势磅礴的三国兴亡史画卷。其中很多故事大家都耳熟能详,如三顾茅庐、草船借箭、空城计等。今天,我们就结合几则大家熟悉的“三国故事”,来谈谈《三国》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孙坚藏匿玉玺:文物到底归谁所有?

十八路诸侯围剿董卓,董卓战败撤离洛阳。而后,孙坚率部先行攻入洛阳城,并在城中一口发光的枯井中找到了传国玉玺—相传这是秦始皇使用过的玉玺。得到传国玉玺后,孙坚害怕袁绍知道后将其强行夺走,便想以身体有病为由,退出讨伐联盟。

那么,孙坚是否有权将传国玉玺据为己有呢?要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需从玉玺本身来分析。在孙坚(公元155年—公元191年)所处的时代,被秦始皇(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使用过的玉玺已经是国家级的重要文物了,并且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该玉玺应属于国家所有,孙坚和袁绍均无权将其据为己有。孙坚私自拿走玉玺属于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操献刀: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为了除掉祸国殃民的董卓,王允和曹操定下刺杀董卓的计划。第二天,曹操去见董卓,见董卓侧身卧于榻上,便立刻实施刺杀计划。可当曹操拔刀时,董卓见衣镜之中有刀光闪过,便立即斥问曹操。此时,吕布也来了,曹操便改为跪地举刀,对董卓说:“我这儿有一口宝刀,现在把它献给您。”然后将刀递给了吕布。刺杀计划因此未能成功。

曹操有故意刺杀董卓的目的,也已经着手实施了刺杀的行为,但最终却没能成功。那么,曹操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从字面上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状态,但是两者的含义可大有不同。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中止是能继续下去而不继续,犯罪未遂是想要继续而不能继续。

在曹操刺杀董卓的过程中,先是董卓本人发现了异常,随后董卓的义子吕布也赶到了现场—在《三国》的故事里,吕布可是武力超群的人,曹操绝不是他的对手。董卓的察觉和吕布的“救场”,成为了使曹操认为不可能实现杀死董卓这一目的的重要因素,所以他只能被迫停止刺杀行为。因此,曹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刘备摔阿斗:被监护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在长坂坡之战中,刘备的妻儿陷于曹军的围困之中。赵云单枪匹马,杀进敌阵之中,寻得刘备之子阿斗。可是,当他冲破曹军围堵,好不容易将阿斗交给刘备的时候,刘备却生气地将阿斗摔在地上,还对着阿斗骂道:“为了救你,几乎损失了我一员大将!”赵云为此感动地流下眼泪。

刘备将阿斗摔在地上这一举动,赢得了赵云的感动与忠诚。然而,从法律角度应如何评价刘备对待阿斗的态度和行为呢?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便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刘备不仅没有保护好阿斗的人身安全,还使其陷于曹军的围困之中,未尽到一个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并且,在阿斗获救后,刘备还将尚在襁褓中的阿斗摔在地上,完全置阿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侵犯了阿斗的人身权利。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今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刘备很可能会被撤销其作为阿斗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切记: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无权随意处置甚至打骂孩子。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三国演义》虽然对历史情节有不少夸张、美化的成分,但作为一部长篇历史演义小说,是非常值得一读的。当然,如果配合着陈寿的《三国志》一起研读,也许你会对那个风云激荡的时代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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